网站招正品代理合作商
商家投诉→ 广告售后处理 ←

商店经营和住所是在一起的,这种情况能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吗?

  【案例

  近日,A县博佳商店老板刘某向当地烟草专卖局提出了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并提交了手续齐全、内容合法的申请材料。A县烟草专卖局在依法进行受理后,指派2名专卖执法人员对其商店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刘某的商店一楼为经营场所和仓库,二楼为生活住所,一楼和二楼是相互连通的,属于“家店合一”的情形。

  根据实地核查情况,A县烟草专卖局认为刘某的经营场所与住所存在混同的问题,向其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对此,刘某非常不解,认为一楼经营场所与二楼是相对独立的,应该向其发放许可证。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所以,本案例中,刘某的一楼经营场所和二楼住所相连通,如果其在二楼住宅中藏匿非法卷烟,就有足够的理由拒绝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检查。而专卖执法人员即使知道其二楼住所内藏有非法卷烟,但基于检查权限的问题,也是无法立即进行查处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设定这一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个别零售户利用经营场所与住所相连通的便利条件,在住所中储存违法卷烟,以此来逃避执法人员检查的问题。所以,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必须要有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在本案中,A县烟草专卖局对刘某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是正确的。

延伸阅读:

推荐阅读


本站为交流学习站点,所有发布的信息只供参考,不欢迎未成年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