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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量邮寄香烟,如何认定无证运输的行为主体?

【案例】

2018年8月,Z市烟草专卖局与邮管执法部门在当地韵达快递网点联合检查时,现场查获“苏烟(五星红杉树)”“中华(硬)”“中华(软)”等5个品种60条烟,经检测均为真品香烟。经调查,该批香烟由黄某某通过微信购买,并委托卖家通过邮寄方式寄给自己,在快递到达Z市快递网点时被查获。

经调查,快递上的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都是假名,寄件人的手机号是空号,收件人的手机号为第三方黄某某(真实姓名)。Z市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对该案定性达成共识,认为超限量邮寄香烟构成无证运输行为,但对行为主体的认定发生了争议。那么,谁是无证运输的行为主体?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超限量邮寄香烟,如何认定无证运输的行为主体?

【分析】

笔者认为,无证运输行为的主体认定应当联系案情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不能只看名义上的寄件人。在上述案件中,从快递单上看,黄某某既不是寄件人,也不是收件人,表面上和此案毫无关系。但是经过调查发现,收件人的手机号是黄某某所有。通过询问和进一步调查,发现黄某某虽然不是名义上的要求寄件的人,但快递单上的手机号确是她本人所有,并取得了当地移动公司出具的实名制手机号证明。黄某某虽然表面上与该快递毫无联系,但实际上是该起行为的实际操作者。根据黄某某供述,她先是在微信上认识卖烟的商家,接着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购买这60条香烟,并委托卖家寄出香烟。如此,黄某某和微信卖家形成了委托关系,且是名义上的委托方,即是该超限量邮寄香烟行为的事实寄件人。

 

综上,Z市烟草专卖局认为,黄某某就是这次超限量邮寄香烟行为的事实行为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对她进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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