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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亭被拆除,剩余香烟可以继续售卖吗?

  因为街道拓宽,我租的报刊亭已被拆除,但手头还有剩余的香烟,是否可以继续售卖?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持证人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

  你的情况属于经营地址发生了变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也就是说只有办理变更手续后新的经营地址才可以销售香烟。在此之前,任何地方售卖香烟都属于无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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