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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地摊卖烟=无证经营

 

  案例

  近日,A县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某建筑工地有人摆摊卖烟。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检查,当场查获违法卷烟30条。后经询问了解到,该批卷烟的销售者王某,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他为了方便工地工人购买商品,临时用小车将自家店里的卷烟、饮料等商品拉到工地上售卖。

  由于王某未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A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无证经营为由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并将案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此,王某心中不解,认为自己销售卷烟取得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能按照无证经营进行处罚。

  分析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持证人未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发证机关可以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持证人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所以,王某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的工地上临时销售卷烟是违法的,属于无证经营行为。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所以,对无证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的责任主体应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烟草专卖局没有直接进行处罚的权力。

  因此,A县烟草专卖局对王某做出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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