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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香烟,运输数量有规定吗?

  A省B市烟草专卖局与公安、交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在王某驾驶的轿车内查获无证运输的卷烟100条。经查,卷烟为王某从C省D市购买后,自驾车运回B市,准备给儿子结婚用。事后,B市烟草专卖局以无证运输为由,依法对王某进行了处罚。

  对此,王某表示不解,认为自己运输的卷烟都是购买后准备自用的,又不是用来销售,不能对其进行处罚。

  分析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王某在C省D市购买卷烟后自运回A省B市,已经属于跨省运输烟草专卖品,应该到相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自运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异地携带卷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异地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超过最高限量异地携带卷烟。王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前提下,自己驾车从C省D市购买100条卷烟运回A省B市,已超过最高50条的限量,构成了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因此,B市烟草专卖局对王某进行处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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