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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网购劣质香烟低价出售 获利20多万元被公诉

2017年4月19日,绥德籍女子程某某通过微信购买了10.3条芙蓉王卷烟,后被绥德县烟草专卖局查获,并告知其卷烟为专卖品,后程某某仍继续通过微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微信名为“Aoo韩信国烟”处多次购买卷烟并销售。

2017年7月份,子洲籍男子李某某入资1万元与程某某共同经营销售卷烟,二人均无烟草零售许可证。

程某某负责通过微信购买卷烟及地摊零售,李某某负责联系大单买家。截止2018年4月份,程某某累计通过微信从“Aoo韩信国烟”、“免税香烟专卖”、“小小,总仓”几处购买了价值250330元的卷烟,共计3684条(其中紫云烟1650条,每条50元或55元;磨砂猴王1450条,每条60元或65元;芙蓉王511条,每条85元、100元或110元不等;南京炫赫门70条,每条70元;软中华3条,每条300元),程某某实际收到3224条卷烟。

卷烟通过快递、物流公司运送到绥德后,程某某将卷烟存放于华林摩尔城背后平房或地下车库内。程某某和李某某先后向烟草零售户慕某某销售250条,销售额20000元(其中紫云烟170条,每条80元;磨砂猴王烟80条,每条80元);向霍某某销售445条,销售额37070元(其中紫云烟330条,每条79元;磨砂猴王烟100条,每条83元;芙蓉王15条,每条180元);向修路工人和路人销售1613条,销售额149490元,总计销售额为206560元。

另外被盗220条卷烟(紫云70条、磨砂120条,芙蓉王30条),自用卷烟280条(紫云170条、京炫赫门40条,芙蓉王70条),被洪水冲走411条(紫云180条、京炫赫门30条,芙蓉王151条,磨砂50条)。程某某、李某某通过销售卷烟共获利3万余元,被二人均分。

程某某、李某某以假充真销售伪劣卷烟累计20656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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