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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销售外国香烟 被处罚金5000元

随着网络的发展与普及,我们身边出现了一群无所不能的微商、淘宝“超人”,无论是化妆品、婴幼儿用品、还是烟酒糖茶、奢侈品等,只要我们能想到的,他们总能买到。那所有商品是否都可以随心所欲销售没有限制呢?看完下面张某的亲身经历你也就得出答案了。

    2017年3月,张某在网上认识了做香烟的微商孙某,经过多次交流,张某发现售卖香烟有利可图,便与孙某合作,做了孙某的下线代理,大量从孙某处进购各种外国香烟通过微信的朋友圈进行销售等。

    随着生意越来越“红火”,张某发现销售香烟的利润竟然高出其它商品一个等级,为了多挣点钱,张某渐渐扩大香烟的销售量,每次交易数量从原来的几条发展到数十条,甚至上百条。为了扩充货源,张某又联系了几位在国外打工的朋友帮忙捎货,开始了自己的发财之道。

    2017年10月,当张某在准备同客户进行香烟交易时,被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从张某处查扣了日本七星香烟268条,涉及金额35698元。此时的张某顿时傻了眼,难道自己一直以来做的微商都是违法的买卖?

    2017年10月8日,张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1月29日,张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不仅违法所得的3050元被予以没收,还被处以5000元罚金。

    据公安机关查证,2017年以来,张某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前提下,先后通过网络、个人介绍等多种方式销售给车某、李某等人日本软包、硬包七星香烟351条,涉及金额共计96358元,其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经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我国法律规定,香烟是烟草专卖品,是不允许个人随意销售的,必须获得专项许可后才能流通交易,烟草的销售甚至要在特定的地点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没有获取许可而进行销售,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就将涉嫌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因此,即便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也不可以通过微信销售卷烟。

    近年来,各类网购兴起,通过微信、淘宝销售的国外商品中,香烟的需求稳定、获利大,受到不少卖家欢迎。但殊不知,网络销售香烟是非法,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或者销售伪劣产品罪,身陷囹圄。

    在此水母网提醒各位网友,网络销售香烟有限制,从业需谨慎,切不可为赚钱冲昏了头脑,最终人财两空。多关注国家相关的法律政策并认真遵守,才能获得长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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