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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合同能否解除?

江苏省丹阳市零售户张女士问:最近我的店铺订了一批货,可因疫情影响迟迟未到,请问这个合同能否解除?

丹阳市局工作人员邱雷明答:您好!这种情况下,要根据疫情对合同影响的具体程度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如果疫情及其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发生了一般的困难,比如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发货、生产成本增加等,合同双方应当重新协商,通过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使得合同继续得到履行;如果疫情及其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则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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