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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宣判一起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香烟案 涉案金额达761万元

  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人民法院18日披露,该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案数额巨大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案件,涉案金额达761万元;6个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到十年等,并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到二十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8月初,云霄人方某参(绰号“阿松”,另案处理)欲在平和县选址制作假烟,遂让漳浦籍被告人陈某寿寻找平和县本地合伙人。于是,被告人陈某寿纠集同乡胡某成(绰号“中龙”,另案处理)、郑某宾(已起诉)入股参与制作假烟,并在同乡蔡某土(另案处理)的介绍下认识平和人蔡某亮(另案处理)。

  2018年8月13日,郑某宾驾车搭载被告人陈某寿和胡某成、蔡某土抵达平和县小溪镇,与蔡某亮和蔡某金(另案处理)汇合后一同前往平和县霞寨镇雅兴山庄。

  随后,方某参与朱某泉(另案处理)抵达雅兴山庄,经与平和人周某强商议后约定合股制作假烟;在周某强的带领下,一同踩点确定霞寨镇黄庄村草岭旧养路班和岩岭村旧十八氨厂分别作为制作假烟场所、中转藏放原辅材料和成品散支烟场所。

  他们也约定,由方某参、朱某泉负责提供制作假烟的机器设备、原辅材料,雇请工人以及销售成品散支烟等事宜;被告人陈某寿和胡某成、郑某宾按照25%的股份出资,蔡某亮按照约定股份出资,周某强提供场地占股10%。

  为逃避法律追究,周某强支付15000元给身患尿毒症的被告人黄某辉作为补偿,约定若制作假烟场所被查处就由被告人黄某辉揽罪,并指使周某君(已起诉)伪造被告人黄某辉向周某强承租上述两个制作假烟场所的合同文书。

  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陈某寿伙同方某参、周某强、朱某泉、蔡某亮、胡某成、郑某宾等人开始在黄庄村草岭旧养路班一大棚内制作假烟,并在岩岭村旧十八氨厂址临时储藏生产假烟的烟丝等原辅材料及成品散支烟。

  2018年8月23日,平和县公安局查获上述制作假烟场所,当场抓获李某城,并查扣卷烟机、接嘴机、烟丝、盘纸、水松纸、滤嘴棒、散支烟、生产单据等物品。经认定,查扣的烟草专卖品(不含卷烟机、接嘴机)共计价值761万多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辉受周某强指使到平和县公安局投案揽罪,并收受50000元作为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寿、李某城、王某兵、黄某辉、朱某彬、朱某宝伙同他人生产假冒伪劣的烟草制品,尚未销售部分的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7612232元;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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