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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变为饭店 烟草许可证也须变更

【案例】

王某在A县长城路经营一家超市,持有A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近日,王某将其超市变为饭店,并对经营范围、名称字号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执法人员发现了这一情况后,当场告知其要到烟草专卖局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此,王某认为饭店销售卷烟很正常,变不变更都无所谓,在执法人员多次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后,王某都以没时间为借口拒绝进行变更。最终,当地烟草专卖局对其处以100元的罚款,并告知其如若仍不进行变更,将依法责令其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分析】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第四十七条规定,发生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未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依法申请变更登记。所以,王某将超市改成饭店,并对经营范围、名称字号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属于法定变更情形,需要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后30日内进行变更。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所以,A县烟草专卖局对王某拒绝变更许可证的行为,作出100元罚款的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提醒广大零售商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一旦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一定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烟草专卖局提出变更申请,切莫因不懂法、不重视而被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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