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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二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可用于办理许可证

  某市一个体工商户租赁房屋开了一家超市,为经营卷烟,他近期到该市烟草专卖局咨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关程序。在充分了解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后,他打算备齐相关材料后再去申请办证。

  几日后,他提交了办证申请。烟草专卖局办证人员进行资料审核时发现,他签订的租房合同不符合规定,因而无法办证。该个体工商户表示不理解,认为租房合同刚刚签订,并未发现问题。

  经工作人员解释说明,他才发现,与其签订租房合同的,并非房屋的实际所有者,而是“二房东”。经营场所原合同由房屋实际所有者与“二房东”签订,合同中明确表述该场所不能转让、转租。因此,“二房东”私下与个体工商户签订的租赁合同不符合规定。

  笔者在此提醒广大卷烟零售户朋友,如需租赁房屋开展经营,在签订租房合同时务必擦亮双眼,不仅要弄清房屋权属,还要认真查看租赁合同细节,切实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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